联系方式:
电话:02159626564
手机:13761582391
传真:02159626564
电邮:xielawyer@yahoo.com.cn
诉讼费速算表 诉讼费计算器 上海律师费标准 上海外来人员工伤保险表 上海市、区、县劳动保障局 上海劳动监察及劳动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各区县工伤认定机构
您的位置:首页 >>劳动律师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死亡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0个月
6个月
30%-5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元/次
一级伤残
24个月
90%
二级伤残
22个月
85%
三级伤残
20个月
80%
四级伤残
18个月
75%
五级伤残
16个月
六级伤残
14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十级伤残
无等级
说明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