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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法院首判车辆赔偿“贬值费”

                       录入时间:2007年8月30日        录入人:谢律师

  
汽车被撞后即使修好,转手时价格也会大打折扣,但“车辆贬值费”在诉讼中却很难获得支持。近日,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两车相撞的民事案件,在天津市法院中首次认定并支持无过错车主提出的“车辆贬值费”。

  今年2月21日4点左右,原告刘某驾驶威乐汽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告梁某驾驶夏利汽车因雾天路滑、车速较快,刹车时驶入逆行道,与刘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天津交警河东支队进行事故勘察,认定梁某超速行驶未保证安全驶入逆行道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因对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刘某遂将对方起诉到天津河东区法院,除了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费用外,还提出了“车辆贬值费”的诉求。   

  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中信岳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贬值数额进行了评估,结论为10700元。庭审中,被告对“车辆贬值费”要求表示不能接受,不同意赔偿该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评估报告真实、客观,10700元的“车辆贬值费”应该得到支持,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有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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